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沽**大街**里**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里**门**号。1992年10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11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2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途经被害人任某某在本市红桥区佳春里小学对面空地处经营的牌摊时,肆意编造其曾为任某某殴打他人并赔付钱款的事由,并借此随意殴打任某某,任某某为免遭继续伤害被迫给付靳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靳某某离开现场,并将该1000元挥霍。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本市红桥区浩达公寓二期底商德贤烧麦馆内吃饭时,遇被害人王某某与朋友聚餐。期间,靳某某以王某某言语辱骂其为由借故生非,声称此事没完并联系蔡某某等二人为其站脚助威,后王某某及其朋友被迫给付靳某某人民币4000元方解决此事。靳某某后将该4000元挥霍,并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付上述二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被告人指点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110接警单、被害人任某某就诊证明书、刑事和解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频光盘二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二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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