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饶县**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住广饶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靳某某利用担任广饶县**镇**村村主任的便利优势,多次向在**村范围内、隶属胜利石油开发中心胜科管理区辖区内的施工队伍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被害人陈某某组织人员在胜科管理区**井场进行注氮施工时,被告人靳某某安排手下工人阻拦施工,后向陈某某一方索要25000元。
2、2017年6月份,被害人何某某组织人员在胜科管理区**接转站进行分水流程改造工程施工时,遭到**村村民的阻拦,何某某找被告人靳某某处理,被告人靳某某以“管理费”名义向何某某索要28000元,同年10月份,何某某转账支付给靳某某28000元。
3、2019年7月份,被害人董某某组织人员在胜科管理区**转接站进行防火堤维修工程施工时,被告人靳某某以“管理费”名义向董某某索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共计价值5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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