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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2010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2月因吸食冰毒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辛集市公安局位伯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6月6日因吸食冰毒被辛集市公安局建设街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靳某某多次从王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吸食,并于2020年1月至2月间为赵某某提供冰毒和场地,让其先后在辛集市**小区**楼、**酒店南空地车内、**大街便道车内一起多次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靳某某的讯问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查笔录、照片,人体检查笔录、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何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靳某某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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