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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园**栋** 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某在昆山市某酒吧饮酒后,于当日6时许驾驶号牌为豫NR****小型轿车,经马鞍山路、前进路、中环西线、中环北线,行驶至长江北路城北大道路口南侧路段时在车中睡着,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被告人靳某某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靳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靳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路面监控、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园**栋**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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