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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武邑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冀T1***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逆行,与张某某驾驶的冀T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2020年10月9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10月13日,武邑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靳某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及乘车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证人魏某某、赵某某证言;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6、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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