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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8********,初中学历,家住湖北省**市**县**镇**村,2020年05月12日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4日16时58分,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C*****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镇**庄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被告人靳某某准驾车型为C1,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友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被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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