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郯城县人,打工,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金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州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温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前科查询等。
2.证人证言:梁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剑波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2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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