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驾驶鲁K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牛肉汤老店行驶至九里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KW****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付某某、杨某某证言;
4.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29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检察官助理:汤建业
2020年9月15日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86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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