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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9********,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靳**酒后驾驶豫A*****白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桃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桃贾路与古广路向北300米处时,被民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无前科、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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