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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靳某某1983****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住曲阳县********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1月3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津**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镇**路**街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靳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靳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靳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1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建勇

助理检察员:彭静蕾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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