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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排**号。2020年3月27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行政拘留15天,于同年6月17日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7月15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时58分,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0****号小型客车沿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泰龙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姚家房村东口时,与路边新冠疫情检查站简易房发生碰撞,造成简易房内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被告人靳某某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照丹

检察官助理:裴 旭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排**号,联系方式:159323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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