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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家园**号楼**单元**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北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靳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

2.驾驶人信息、呼气时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血液酒精鉴定意见;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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