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北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靳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
2.驾驶人信息、呼气时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血液酒精鉴定意见;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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