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靳寨乡***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6时50分,被告人靳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黑色****轿车,行驶至大黄镇****防疫站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2月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靳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甲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靳凤某甲取保候审于界首市**乡**村**号,联系方式1396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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