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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号,住乌拉特中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 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30分左右,毛某某驾驶蒙L57***/蒙L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公路**公里加**米处,遇被告人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村通水泥路进入该路时,两车刮蹭,造成被告人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靳某某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认定,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毛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宝山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靳某某现在乌拉特中旗**镇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电话:150****3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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