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蒙F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详细信息。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靳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兴元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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