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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40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豫NE****号三轮汽车沿S326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中锋派出所东800米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豫NW****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靳某某受伤。经对靳某某抽取静脉血检测,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16年4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靳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15000元,陈某某对靳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靳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无前科;

2、靳某某车辆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为本人所有,持C3驾驶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靳某某赔偿陈某某损失15000元,陈某某对靳某某予以谅解;

5、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16)241号,证明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6、陈某某证言;2016年4月22日22时10分左右,我驾驶车辆走到夏某某中锋乡派出所东边月7、800米的时候,有一辆三轮汽车突然从一辆货车的后面过来和我的车相撞了。我们下车把三轮汽车的驾驶员拉下来,他像是喝醉酒的样子,酒气很重,我就把电话报警了;

7、被告人供述:2016年4月22日中午在阜阳和一个朋友吃饭,我喝了半杯白酒、一瓶啤酒,饭后开三轮汽车从阜阳回夏某某,走到夏某某中锋乡派出所东大约800米时,因躲避车辆与一辆小轿车撞上了,我也受伤了,对方小轿车的司机打的报警电话。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责任认定书、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来源合法,靳某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损坏,自己被撞致轻伤二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靳某某在拘役1-3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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