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教师,住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 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48分,被告人靳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悦顺牌电动四轮车在安阳市洹滨南路西段伍亨洗浴中心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悦顺牌四轮车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电动汽车)的类型标准。从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