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新八方牌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37线****处时,将同方向在前行走的行人盛某甲撞倒,致盛某甲受伤,后靳某某驾车逃逸。17时49分许,武某某无证驾驶五羊牌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事发路段时,辗轧到受伤倒地的盛某甲后驾车逃逸。17时56分许,李某某无证驾驶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事发路段,轧到受伤倒地的盛某甲后驾车逃逸。盛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盛某乙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颖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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