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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道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靳某某驾驶甘A*****号重型半挂牵引川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会理县黎溪镇黎屯方向往鱼鲊乡方向行驶,14时13分许,当车行至108国道3015KM+600M处时,因驾车为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与相对方向郑某某驾驶并搭乘王某某的川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谌洪远

检察官助理:余永茜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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