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顾某甲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鲁Q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号重型箱式半挂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路口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的顾某甲,造成顾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顾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损伤而死亡,经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Q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号重型箱式半挂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顾某乙证言;
4.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01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24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59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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