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沿定远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8km+800处,撞到前方同方向刘某某推行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毁损伤伴大量失血死亡征象;靳某某驾驶的货车前部与刘某某及其驾驶的拖拉机后部发生接触碰撞。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历、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在定远县**镇**村**组**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1份。
7. 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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