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康佳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村**巷**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晋E****8)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后西路与胡熊路路口时,超越前方右转车辆进入路口,适有被害人郭某甲驾驶一辆棕色“哈弗”牌小型轿车(冀A****6)由西向东驶来,两车接触均损坏,郭某甲驾驶车辆又与路北侧站立的被害人刘某甲身体接触,郭某甲车上的被害人郭某乙和郭某丙受伤,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13日,经平谷交通支队认定,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8月17日到平谷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许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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