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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豫E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路由西向东行至安阳县**镇**村路段时,与许某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许某甲受重伤。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许某乙的证言;4.物证:现场照片;5: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称重单、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车严重超载,致使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洲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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