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靳某某为非法牟利,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太原市**服务中心等地注册了“山西**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开设相应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应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人民币8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京腔男”(真实身份不详,微信昵称“微笑的弧度”),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61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企业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某某的讯问笔录;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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