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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高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靳建永,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130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捕前住本村。2015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由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子玉、单利群,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立佳,绰号“胖子”、“小胖”,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捕前住本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524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无极县**乡**小区**室。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别名齐**,女,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130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 ,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128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镇**村**路**号,捕前住本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 ,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324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捕前 住本村。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130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的号,捕前住本村。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东、董春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建永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立佳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某某 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某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靳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组织成员为高立佳、靳某丙 (另案处理)、董某某、齐某某、杜某某 、张某某 (另案处理)、卢某某 、靳某甲。该集团在石家庄市空中花园租房子作为聚集点,以帮他人索要债务和索要本人高利贷为名多次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打击报复等其他个人目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另还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该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和“软暴力”等手段,在藁城、无极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6月,齐某某委托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等人向杨某某要账,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董某某、卢某某 、靳某丙 (另案处理)到杨某某岳母孟某某家,言语辱骂并威胁杨某某妻子及家人,杨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劝靳建永等人离开未果,后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董某某、卢某某 、靳某丙 (另案处理)吃住在孟某某家并故意在地上摔酒瓶示威,次日孟某某给了靳建永等人25000元后才离开,直至案发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等人在齐某某多次索要下未将要回的25000元归还。

(二)寻衅滋事罪

 1、因张某某欠被告人高立佳亲戚卢某甲货款,卢某甲找被告人靳建永、高立佳、靳某乙 (另案处理)帮忙要账。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高立佳、董某某、靳某乙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无极县名典小镇小区找到张某甲,驾车别停张某甲驾驶的黑色宝马5系轿车,持镐把随意殴打张友群,强行将宝马车开走,在张某甲还了卢某甲钱后,才将车归还,卢某甲支付给靳建永等人好处费5、6万元。

2、(1)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靳建永以张某丙未退还其在天鹅湖足疗店的股份为由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将张某丙在藁城经营的天鹅湖足疗店的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玻璃价值987元。

(2)2017年冬天,被告人靳建永以张某丙欠其钱未还为由,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往张某丙家扔炮仗并往墙上喷字滋扰。

(3)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靳建永以张某丙欠账不还为由,和杨世明(另案处理)一起到张某丙家与其父母家吵闹,后被告人靳建永将张某丙家客厅的座钟和电视柜砸坏。经鉴定,被砸坏座钟价值1056元,电视柜价值190元。

(4)2017年冬天,被告人靳建永因怀疑韩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两次往韩某某家扔炮仗,造成韩某某家玻璃损坏。

(5)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靳建永以张某丁欠钱不还为由,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将张某丁的黑色哈佛H6越野车的车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坏车玻璃价值945元。

(6)因米某某欠靳建永高利贷无法还上,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丁(另案处理)多次找米某某,殴打米某某,并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向米某某家扔炮仗,往墙上喷字滋扰。

(7)2014年底卢某乙因为资金困难,向被告人靳建永借高利贷未还。2018年9月份,被告人靳建永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往卢某乙家扔炮仗滋扰。

(8)2017年9、10月,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帮靳某丁向陈某某要账期间,指使被告人董某某、靳某丙 (另案处理)往陈某某家扔炮仗并在墙上喷字滋扰。

(9)2017年夏天,靳某乙 (另案处理)称将敲诈勒索、要账所得投到了“善心汇”平台,后“善心汇”平台倒闭,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董某某、卢某某 ,强行抢走“善心汇”平台无极代理仝某某的福特轿车并对仝某某拳打脚踢。

(10)因陈某某欠卢某丙三万多元货款未还,2017年10月份,卢某丙(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卢某某 找人扣车帮忙要账,被告人卢某某 纠集被告人董某某、靳某丙 (另案处理)等人拦截陈某某的黑色英朗轿车,持辣椒水喷驾车的陈某某儿子陈某甲,殴打陈某甲强行抢走车辆。

(三)敲诈勒索罪

1、被告人靳建永因琐事对张某甲不满怀恨在心,在得知张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经常开车的情况下,2017年2月9日,指使被告人高立佳驾车故意碰瓷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报警,因被告人靳建永等人要钱太多双方调解未果,后靳某乙 (另案处理)以其父亲靳某丙的名义将张某甲起诉到无极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甲赔偿81450元,张某甲不同意赔偿。期间被告人靳建永多次找张某甲要求赔偿,并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往张某甲家里扔炮仗滋扰,被告人靳建永还纠集靳某乙 (另案处理)、高立佳、张某某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到张某甲家殴打张某甲及其妻子,被告人靳建永等人以此敲诈张某甲31000元。

2被告人靳建永因与藁城区**镇**村的贾某某有矛盾,为了报复贾某某,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建永得知贾某某在藁城区张村附近一饭店吃饭喝酒后,指使被告人高立佳、齐某某开着高立佳的黑色迈腾车故意碰瓷酒后驾车的贾某某,向贾某某索要修车费用,敲诈贾某某现金5000元。

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约王某某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将吃饭的位置和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信息告知被告人靳建永,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高立佳、张某某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开两辆车盯梢酒后驾车的王某某,在无极县无极路与光明街附近,靳某丙 (另案处理)、张某某 (另案处理)驾车碰瓷王某某的车后,王某某继续行驶,后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高立佳驾车将王某某的车别停,殴打王某某并让王某某赔偿修车钱,否则就报警酒后驾车,以此敲诈王某某现金6000元。

4、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齐某某约刘某某在石家庄市开发区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将吃饭位置和刘某某的车辆信息告诉被告人靳建永。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高立佳、张某某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开黑色迈腾轿车在石家庄市开发区天山海世界附近故意碰瓷酒后驾车的刘某某,以报警酒后开车为由要求赔偿,因双方没有谈好价格,被告人高立佳等人将刘某某的车开到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空中花园地下停车场,次日敲诈刘某某6000元后才将刘某某的车辆放走。

5、2017年8月18日晚,贾某甲约被告人齐某某、杜某某 在晋州市一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杜某某 将三人吃饭位置和贾某甲的车辆信息告知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卢某某 、靳某丙 (另案处理)开车在无极县贸易南街和千山路交口处故意碰瓷酒后驾车的贾某甲,要求赔钱否则报警,敲诈贾某甲10000元。

6、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约范某某在藁城区一饭店吃饭喝酒,吃饭期间被告人齐某 某故意让范某某喝酒并将二人吃饭位置和范某某的车辆信息告诉被告人靳建永,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高立佳指使被告人张某某 (另案处理)、杜某某 开黑色迈腾车跟踪酒后驾车的范某某并在藁城区世纪街附近故意碰瓷酒后驾车的范某某,要求范某某赔偿车辆损失,否则就报警酒后驾车,以此敲诈范某某4000元。

7、2018年2月6日上午,杨某某约张某乙(另案处理)吃饭,杨某某叫上其朋友曹某某接上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四人中午和晚上一起在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张某乙(另案处理)将杨某某的车辆信息和吃饭位置告诉被告人靳建永,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指使靳某丙 (另案处理)、在无极县贸易街和花园路交口处,故意碰瓷酒后驾车的杨某某、曹某某,后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否则就报警杨某某酒后驾车,以此敲诈杨某某2000元。

8、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靳建永、靳某乙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高立佳驾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故意碰瓷孙某某某驾驶的奔驰车,因孙某某没有喝酒双方报警,以此敲诈孙某某 1000元。

(四)故意伤害罪

2014年12月16日下午,因付某某卖猪时没有通过中间人靳某戊(被告人靳建永父亲),靳某戊借故找到付某某家理论,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靳某戊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靳某甲,被告人靳某甲纠集被告人靳建永、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对付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靳建永用木棍将付某某肩部打伤,被告人靳某甲将付某某鼻部打伤,造成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五)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靳建永通过被告人卢某某 找其哥哥卢某甲(另案处理)做了一支火药枪,2012年卢某甲将枪支和一些子弹交给被告人靳建永持有。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靳建永将枪支和子弹交给被告人靳某甲处理,被告人靳某甲拿到枪支和子弹后埋在了自己家院子的花池里。2020年4月14日晚,办案民警在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靳某甲的家里将该枪搜出,经石家庄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为枪支。

组织成员其他犯罪:

寻衅滋事罪

1、因袁某某欠被告人高立佳家货款未还,2016年7月6日,被告人高立佳纠集耿某(另案处理)、卢某乙(另案处理)到袁某某家里强行住了一晚上,次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立佳又带耿某某(另案处理)、卢某乙(另案处理)二人到袁某某家吃住拒不离开。2016年7月7日21时许袁某某家人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高立佳等人劝离,民警走后被告人高立佳等三人又返回到袁某某家里吃住,直到2016年7月9日10时许,袁某某家人再次报警,在民警劝导下离开。后被告人高立佳先后找来三辆汽车堵住袁某某家大门达十余天之久,严重影响了袁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

    2、被告人杜某某 家与王某乙家因耕地产生纠纷,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 找靳某乙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撑腰,靳某乙 (另案处理)、靳某丙 (另案处理)持武士刀、镐把对王某乙夫妇进行恐吓,并于2016年9月、10月份的晚上,往王某乙家扔炮仗滋扰,严重影响了王某乙家人的正常生活。

违法事实:

1、因张某乙欠被告人靳某甲货款未还,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靳某甲纠集被告人靳立佳、找张某乙父母要账,对其父母言语辱骂,并恐吓威胁,张某乙父母要求被告人靳某甲等人离开未果,承诺还款后,被告人靳建永、靳某甲等人才离开。

2、2012年或2013年的一天,张某丙的父亲张某丁因和灰问题和其工友靳某已发生打架,张某丙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靳建永、靳某甲,被告人靳建永、靳某甲纠集杨某某等四人到工地找到靳某已,被告人靳建永、张某丁(另案处理)殴打靳某已,张某丁(另案处理)将靳某乙的头部打伤。

3、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靳某甲、杨某(另案处理)到无极县西两河村一皮革化料库拉货时与高立佳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靳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将高立佳头部打伤。

4、2017年11月,被告人靳建永、董某某在无极县里程道村李某某经营的园林石材门市盗窃六个石槽和两个石墩。经鉴定,被盗石槽价值600元,石墩价值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枪支、石槽、扣押车辆等物证;2、指定管辖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建永、高立佳、董某某、杜某某 、卢某某 、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靳建永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靳建永的组织指挥下,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犯罪集团的规定。被告人靳建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滋扰、拦截、殴打他人;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建永在缓刑期内犯罪,且有漏罪、新罪需要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立佳多次敲诈他人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哄闹,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使用“软暴力”滋扰、拦截、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 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建永、高立佳、董某某、杜某某 、卢某某 、靳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靳建永、高立佳、董某某、卢某某 、靳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杜某某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十五卷、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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