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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44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小区**雅典****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城**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乡**寨**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郑某某、陈某甲、汪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开始,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73网络公司”在柬埔寨金边组建传奇私服游戏网站,运营“沧江合击”、“麒麟合击”、“光耀火龙”等传奇私服游戏,并在游戏内设置“胖妞”赌博插件,利用被告人靳某某、陈某甲、郑某某经营的商行作为代理点开设赌场,同时还通过在手机上开设“逍遥娱乐城”等赌博游戏APP供玩家赌博,吸引邓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等全国各地众多玩家参与赌博游戏,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被告人汪某某明知“73网络公司”利用“沧江合击”传奇私服游戏开设赌场,于2019年年初至同年11月,仍为“73网络公司”经营“沧江合击”传奇私服游戏提供技术支持,维护日常运营,每月领取1万元固定工资。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73网络公司”利用“光耀火龙”传奇私服游戏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仍负责为该传奇私服招收游戏主播推广游戏,期间共获利2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至11月、2020年3月至4月,为“73网络公司”带领玩家团队去游戏中进行赌博,并从该公司领取所带领玩家充值数额40%的提成,期间共获利6.437万元。

被告人靳某某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1日先后在柬埔寨、安徽省界首市经营“莹莹商行”和“荔枝商行”,为含赌博功能的“玄武冰雪”传奇私服游戏和“逍遥娱乐城”手机赌博APP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吸引赌客进行赌博,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甲两人系“荔枝商行”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晚上给“玄武冰雪”和“逍遥娱乐城”手机赌博APP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并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收取赌资及经营转账。被告人赵某甲负责白天给“玄武冰雪”和“逍遥娱乐城”手机赌博APP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至2020年5月,在内含“胖妞”赌博插件的传奇私服游戏中经营“沈万三商行”、“高进商行”、“安妮商行”,主要为传奇私服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同时经营“逍遥娱乐城”APP手机赌博游戏商行,吸引赌客进行赌博,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在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的商行负责给传奇私服游戏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并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收取赌资及经营转账。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在内含“胖妞”赌博插件的传奇私服游戏中经营“女神商行”,为传奇私服游戏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吸引赌客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约20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帮助被告人郑某某经营“女神商行”,为含“胖妞”赌博插件的传奇私服游戏玩家充值元宝和人民币提现,并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收取赌资及经营转账。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某、陈某甲、郑某某经营的“荔枝商行”、“沈万三商行”、“女神商行”等商行接受赌客转入赌资金额分别为16298081.38元、17490683.41元、1970363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郑某某、陈某甲、汪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徐某某、赵某甲、郑某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汪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招揽赌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郑某某、陈某甲、高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郑某某、陈某甲、汪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赵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郑某某、陈某甲、汪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章谷雅

                                  检  察  官 袁芙蓉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董龚臣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靳某某住安徽省界首市**小区**雅典**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530645****;被告人郑某某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城**栋**室,联系方式:1886827****;被告人陈某甲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820820****;被告人汪某某住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733918****;被告人高某某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538573****;被告人黄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781523****;被告人许某某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75776****;被告人陈某乙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75669****;被告人徐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庄**号,联系方式:1537503****;被告人赵某甲住安徽省界首市**乡**寨**村**庄**号,联系方式:1915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碟4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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