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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邓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河北省磁县人,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4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街道浏阳市**街道**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5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住**街道浏阳市**街道**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5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4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邓某甲、何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2日先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朱某某(在逃)先后雇请被告人靳某某及谭某某、靳某甲等人,在本市**街道办事处的租住屋内通过手机微信、赌博网站收受被告人陈某甲、邓某甲、何某甲及彭某某、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靳某某参与收受投注64万余元。

2、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邓某甲、何某甲夫妇在本市**小区自己家中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报给上线朱某某、黄某某(在逃)。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何某甲收受李某乙、何某乙等人投注共计104万余元。

3、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小区自己家中收受胡某某、李某甲、陈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再通过赌博网站报给朱某某,共计收受投注30万余元。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靳某某、谭某某、陈某甲被传唤归案;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邓某甲、何某甲被传唤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何某甲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网银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②证人胡某某、李某甲、陈某乙、程某某、李某乙、何某乙、邓某乙、彭某某、鲁某某、谭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靳某某、陈某甲、邓某甲、何某甲供述;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邓某甲、何某甲、陈某甲以“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谋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邓某甲、何某甲均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靳某某、何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靳某某、陈某甲、邓某甲、何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邓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均并处罚金,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20年1月9日

附:

一、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押浏阳市看守所,靳某某(1534310****)、何某甲(1868495****)取保候审在家。

二、移送案卷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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