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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罗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被告人靳江湖,男,198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20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18日假释;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8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盘州市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新民乡**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6月1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盘州市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盘州市**乡**村**组网格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江湖3人盗窃;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靳江湖伙同罗某某、李某某驾驶贵BT**白色五菱牌面包车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盗窃蒋某某家耕牛四头,后将其中一头高粱色公牛装车后拉到盘州市**乡**村**组,以52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经普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蒋某某家被盗高粱色公牛价值12660元,蒋某某家被盗四头耕牛总共价值40660元。

2、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靳江湖伙同罗某某驾驶贵EP**大运车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盗窃刘某某家耕牛两头、马一匹,被告人靳江湖、罗某某在准备将盗窃所得的耕牛两头(子母)、马一匹装车后,靳江湖驾驶车辆逃跑,盘州市公安局民警苏驾驶鄂AB**丰田车、贵BT**荣威车在盘州市**镇**村**路拦截,靳江湖驾驶贵EP**大运车将鄂AB**丰田车、贵BT**荣威车撞坏。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家被盗耕牛两头(子母)、马一匹共计价值33129元,被损坏的鄂AB**、贵BT**车辆进行认定,共计价格15198元。

3、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靳江湖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到盘州市**镇**村谭某某家,将谭某某家两头耕牛盗走,并以1401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2020年2月22日,盘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余某某家牛圈及附近树林分别寻获谭某某家被盗的两头耕牛。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51450元。被盗耕牛已于2020年2月24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牛马;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靳江湖、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江湖、罗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靳江湖参与三次盗窃,涉案金额125239元,罗某某参与两次盗窃,涉案金额73789元,李某某参与一次盗窃,涉案金额40660元,均属于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靳江湖、罗某某、李某某刑事责任靳江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151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12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靳江湖曾因故意犯罪被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靳江湖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靳江湖、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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