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靳某某、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靳某某以每张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倪某某、陈某某、左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8人银行卡(含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共21张卖给上家获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靳某某得知其收购被告人王某某并卖给上家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内有18000余元,卡已经被冻结。靳某某联系王某某,二人一起到沈丘县**镇农业银行,将冻结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出新卡,后二人将卡内的18000元取出,靳某某分得10000元,王某某分得8000元,二人将分得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后卡内剩余的898.99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被告人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后积极退赃8898.99元。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辨认笔录;

4.​ 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华民

检察官助理:王九侠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在沈丘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