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住本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020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住本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020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张某某伙同吕某某、张某甲(二人已死亡)在安阳县安丰乡靳家屯村北地对一古墓葬进行盗掘,在盗掘过程中,土体塌方将吕某某和张某甲压到坑底致二人死亡。2019年4月26日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判断该墓葬年代为唐宋时期,对研究安阳地区唐宋墓葬分布及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张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张某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土体塌方致盗墓同伙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为主犯,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龙海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