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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路。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汉族, 1959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59********,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路。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靳某某、吕某某驾驶无牌照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西峡县****街上,二人商议实施盗窃并确定盗窃对象,后步行尾随驾驶红色老年三轮车的被害人谢某某,行至**镇政府门口附近一菜摊时,吕某某在靳某某的配合下趁谢某某买菜之际,将谢某某放在三轮车座椅下的钱包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吕某某取出所盗钱包内的1600元现金遂将钱包丢弃。被盗窃现金用于靳某某、吕某某二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到西峡县公安局**派出所自动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现金17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吕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前科;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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