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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叶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凤台县**镇**村**号,2011年靳某某因非法拘禁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队,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叶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靳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信号接收器、流量盒子等窃听、窃照设备,后伙同其科目二、科目三教练叶某某通过给驾考人员穿戴窃听、窃照设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助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驾照考生在驾考科目一考试中作弊。2019年3月18日,3月25日,4月1日,在凤台县经济开发区龙源驾校,靳某某、叶某某分别以两千元一关的价格分别帮助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作弊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三人在驾考科目一中作弊,非法获利四千元。作弊的具体方法是:靳某某提供考试作弊设备,把微型摄像头装在保暖内衣上让考生穿上,摄像头伪装成扣子,微型耳机放到驾考考生的耳朵里,信号接收器放在一个黑色的钱包里装到驾考考生的上衣口袋里,流量盒子也装在驾考考生的上衣口袋里。微型摄像头和信号接收器与叶某某的手机连在一起,通过驾考考生带着的微型摄像头拍摄考场电脑上的题目,叶某某再通过专用对讲机告诉驾考考生答案,考生听到答案后,再在电脑上选择。靳某某和叶某某在组织驾考考生作弊的过程中,分工合作,由靳某某提供作弊设备,联系作弊考生,叶某某负责远程做题后通过对讲机告诉考生答案。靳某某、叶某某二人帮助不识字或识字少的考试通过作弊的方式通过驾考科目一考试,严重扰乱了驾考秩序,考生通过作弊的方式拿到驾驶证后,对于交通安全也是一种隐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及作弊设备;

2. 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靳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叶某某为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帮助,其行为触犯《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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