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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古某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99********,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地长沙县星沙茅堂铺长沙**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2017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队宿舍**房,现住地长沙市岳麓区**路**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99********,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小区**路**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99********,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盐道坪社区中山路**号**栋**房,现住地长沙市长沙县**路**小区**号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被告人靳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靳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子里以每克14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大麻给被告人徐某某。

(2).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靳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子里以每克14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大麻给被告人徐某某。

(3).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在长沙市**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5克毒品大麻给被告人古某某。

(4).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10克毒品大麻给被告人古某某。

(5).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靳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小区门口,以17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蔡宇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靳某某身上缴获绿色物品两小袋,其中一袋已卷成2根烟丝状。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两小袋绿色物品重净重2.49克,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

2.被告人彭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2克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小区门口,以280元的价格贩卖2克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被告人彭某某身上缴获两小袋绿色物品。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两小袋绿色物品重净重2.11克,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

3.被告人古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古某某在长沙市**大厦**栋**楼**房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5克毒品大麻吸毒人员邬某某。

(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古某某在长沙市**大厦**栋**楼**房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5克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邬某某。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4.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seventeen酒吧旁边以18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2).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酒吧旁边以17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大麻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县**路**小区**号楼**房,容留被告人靳某某、古某某、吸毒人员谷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县**路**小区**号楼**房,容留被告人古某某、吸毒人员谷某某以抽吸方式吸食毒品大麻。

3.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县**路**小区**号楼**房,容留被告人古某某、吸毒人员谷某某以抽吸方式吸食毒品大麻。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古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古某某、靳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均羁押于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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