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靳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5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靳某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第**排的房院卖给周某某,并将该处房院的相关手续交给周某某后,与周某某签订《租房合同》,租期半年,到期又续租一年,期限到2018年5月。
1.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靳某又将该处房院抵押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4分,连本带利28万元,提前扣除两月利息1.6万元,被害人安某某给被告人靳某转账18.4万元,并以乔某某名义与被告人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靳某交给被害人安某某一套伪造的房院手续:一份《宅基地买卖协议》、一张“收据”、一张“证明”。2017年11月17日借款到期,被告人靳某不能还款提出续借一年,乔某某见房院便宜与安某某协商由其承担14万元借款,如被告人靳某不能还款房院与被害人安某某各占一半,乔某某与被告人靳某又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
2、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靳某又将该处房院向被害人秦某某抵押借款13万元,期限一年,月利2分,被害人秦某某与被告人靳某签订一份《协议》,被告人靳某向被害人秦某某提供伪造的房院手续:一张《宅基地买卖协议》、一张“收据”、一张《村镇房产证明》,被害人秦某某扣除之前被告人靳某借款未还的金额,实际给被告人靳某6.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被害人24.59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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