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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革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革某甲,曾用名革某乙,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2001年9月7日因强奸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31日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革某甲和朋友刘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的一麻将馆聊天期间饮用白酒。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革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E*******牌棕色小型轿车,从**路**局门口出发,行驶至秦州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革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0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前科材料、人口信息、到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革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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