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毛**,男,19**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49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街137号, 加油点个体经营户。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于2020年7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我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唐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日将被告人毛**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毛**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常敬先从唐河县**加油站购进汽油,后在其***街家中非法储存、销售汽油。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毛**共从常敬先处购进汽油金额69560元。
被告人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购汽油称重凭证及拆除油罐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田**、毛*、常**的证言;
3.被告人毛**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检察官助理:党平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居住于唐河县****137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