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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马xx,男性,197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xxxxxxxxxxxx,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家住嵩明县xx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x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马xx位于罗平县云贵路小石桥的出租房内搜查出马xx向他人购买的疑似白腹锦鸡皮毛16张、疑似白腹锦鸡完整尾羽1张及猫皮1张。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6张疑似白腹锦鸡皮毛、1张疑似白腹锦鸡完整尾羽均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6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xx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白腹锦鸡皮毛及完整尾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立功情节。被告人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xx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账本壹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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