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期间,因被告人邓某某家房屋需要拆建,于是被告人邓某某一家搬迁到其姨娘邬某某家暂时借住,在搬迁过程中邓某某把其自己购买的一把射钉枪、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二支疑似枪械的物品和十发弹药也一起搬迁到邬某某家中,其中那三支疑似枪械的物品放在同一只蛇皮袋内存放在一楼的楼梯下。2019年1月29日南雄市公安局民警将从邓某某家扣押的疑似枪械弹药的物品送到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械具备枪支性能(以火药为动力完成发射),八枚子弹完整为12号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文书;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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