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6日由合浦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5月28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30日移交本院移送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北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北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
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吸毒人员“阿七”、“阿侬” (绰号,身份尚未查明)认识一名“越南佬”(绰号,身份尚未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获知“越南佬”有枪后,遂向“越南佬”提出购买枪支。以方约定后约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和“越南佬”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内完成枪支交易,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价格向“越南佬”购买了一支枪支(仿64式)。
2019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向“新六”(绰号,身份尚未查明)以3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双方在合浦县**镇**路**门处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3800元。
2019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废东”(绰号,身份尚未查明)向“烂东”(绰号,身份尚未查明)以23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在合浦县**镇**和**路交界处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3000元。
后我禁毒支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广西合浦县**镇**街出现,于2019年5月28日18时许,派出民警在广西合浦县**镇**街**号附近,截获一辆银色无号牌的起亚索兰托越野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从被告人驾驶的上述越野车的驾驶座门的储物格中收缴1把长约18cm的勾刀、1根伸缩警棍;在该车驾驶座与中间扶手箱间收缴1把长约35cm的黑色单刃刀;在**座**内收缴一支仿64式手枪(枪内弹夹有7发子弹,其中1发7.62mm手枪弹,6发自制子弹)、疑似毒品3包(具体为:1小包固体状、编号为04-2019-0142-J-001、经称量净重2.84克;1小包粉未状、编号为04-2019-0142-J-002、经称量净重0.32克;1大包透明晶体状、编号为04-2 019-0142-J-003、经称量净重96.83克;〉,1个塑料盒(内有6发自制子弹、1发空弹壳);在**座**内地板查获1小铁盒(内有吸毒工具及1小包透明晶体状疑似毒品、编号为04-2019-0142-J-004、经称量净重0.90克;)。
经鉴定:上述提取编号为04-2019-0142-J-001和04-2019-0142-J-002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上述编号为04-2019-0142-J-003和04-2019-0142-J-004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鉴定:上述提取的仿64式疑似枪支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二、被告人陈某某居中介绍某某丙(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在合浦县**和**大道交界处中国**加油站对面空地处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从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板。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从黎某某贩卖毒品所得款中收取10000元人民币作为居中介绍费。
2019年2月26日13时许,黄某甲、黄某乙携带上述2板毒品海洛因驾驶桂A****8骐达小汽车从合浦返回南宁,在驶入**站**时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当场在**内收缴包装好的疑似毒品海洛因2块,经称量,净重分别为352.59克、347.59克。经鉴定,上述2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阮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同案人某某丙等人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抓捕现场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并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且在犯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五张;
3、涉案物品无号牌的起亚索兰托越野车一辆现暂存于北海市公安局,以及其他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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