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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码533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 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为种植甘蔗,于2016年10月22日租赁了殿某某位于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地名为“小崃嘎”的林地,后在未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毁坏林地原有植被,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甘蔗。经委托核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占用芒市****村委会**小组“小崃嘎”林地21.6 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其行为造成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如果恢复到毁坏前的状况,需要植被恢复费1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甘蔗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连文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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