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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杜晔,男,197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春苑****室。被告人杜晔曾因传播淫秽图片,于2014年11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晔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晔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晔,听取了被告人杜晔、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杜晔网购了射钉枪、钢管、射钉弹和钢珠等配件,采用切割、焊接等方式自行组装枪支1支,并多次击发试射。

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杜晔位于本市惠山区**街道**春苑**号**室住处搜查时,查获自制仿真枪1支、小刀1把、自制子弹3袋87颗、钢珠弹1袋49颗、机油滤清器1罐。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系射钉器改制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晔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晔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检察官助理:强丹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晔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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