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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静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静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6********,初中文化,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乡**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宁市**街街道**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静某某涉嫌放火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静某某因家庭矛盾醉酒后来到安宁市**街**村**号门口,将其所有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云******)油管拔下,再用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打火机将其身上的一张餐厅纸点燃放置于该辆摩托车后轮处随即离开现场,造成该辆摩托车发生燃烧并将旁边谭某某所属的一处民房窗户、横梁、顶棚、楼板被烧坏,后被他人及时发现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静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9月24日

附:

被告人静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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