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静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0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宝坻区周良街道大杨庄村附近的“金豆肉饼”店出发,沿宝白公路驶入锦秀香江小区南侧道路,后沿该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锦绣香江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静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0.6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桂彬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静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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