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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30日因醉酒驾驶逃逸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4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齐齐哈尔市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静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牌冀B****9号小型客车,沿龙江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学校门前道路的信号灯处,与等候信号灯的前车追尾相撞,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静某某驾驶事故车辆逃逸。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6.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静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在**公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伟斌

检察官助理:陈靖

2020年6月23日

附:

被告人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2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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