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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适用)(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被告人靖某某与刘某元(已判刑)、朱某成(已死亡)合伙成立沂南县心语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靖某某与刘某元、朱某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沂南县心语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福建同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用于福建同升贸易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以上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331413.46元,税款10652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95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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