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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故意伤害案)_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4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靖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在家中因孩子生病啼哭而发生吵骂,又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靖某某掌掴陈某某耳光等,陈某某则用玻璃瓶砸破被告人靖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出血,并用玻璃碎片将被告人靖某某手臂划伤。被告人靖某某陈某某打倒后,又用脚在陈某某胸部猛踩一下,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右侧创伤性气胸,右肺压缩100%”、“右侧第5-7肋骨骨折”,经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 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院

检察员:袁祝发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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