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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村委。被告人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17时15分左右,被告人靖某某驾驶豫Q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路“T”型交叉路口,在东西方向信号灯为绿灯时右转弯向南,遇有被害人王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49********,住如东县长沙镇**村**组**号)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在信号灯为绿灯时左转弯向北,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死亡,双方车辆局部受损。2020年10月28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靖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壹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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