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青某甲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546号 

被告人青某甲,曾用名青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水电安装工人,住嘉陵区********号。因盗窃电瓶车,于2019年7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青某甲来到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路四段凤山丽景小区5栋4单元地下车库,发现失主贾某某停放在此的川RC3****号二轮电瓶车未拔车钥匙,便偷偷将该车骑走,于次日以700元的价格卖与顺庆区表方街一二手电瓶车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7月11日下午,青某甲来到嘉陵区建兴路二段茶盘新城小区地下车库,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钳子卸开灯罩、剪断电线再接线的方式,将失主苏某某停放在此的川RC4****号二轮电瓶车盗走,并藏匿于嘉陵区九洲名苑小区地下车库。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后青某甲被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青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青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青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