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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青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蒙古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2221990********,文盲。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艾里**号,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交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光某某、毛某某、智某某的信任后,以虚构承包乌拉盖修路及护坡工程、赤峰元宝山煤矿找车队运煤等工程为手段,骗取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9981.36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光某某人民币27810.00元、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13171.36元、骗取被害人智某某人民币9000.00元。被告人青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某、光某某、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9981.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青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乌日娜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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