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青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青某某到嘉陵区光彩大市场东区3栋102号任某某、兰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悬挂“**泓盛建筑总公司”招牌的无名茶坊打牌,为了赢取钱财,青某某萌生了采取作弊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想法。青某某购买了经过特殊处理的麻将六副和隐形眼镜一副,并请求其男友张某甲(另案处理)帮其在茶坊更换麻将。2020年9月20日前后,张某甲分三次前往光彩大市场“**泓盛建筑总公司招牌”的无名茶坊更换了三桌作弊麻将,每次均由青某某望风。
2020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青某某戴上隐形眼镜与任某某、苟某某、张某乙在该茶坊二楼西北角的房间内打麻将,在其赢得5200元现金和8000元欠账后,被张某乙等人当场拆穿。青某某为了脱身,当场退还任某某3000元、苟某某和张某乙每人2000元,并免除了苟某某8000元欠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青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青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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